中新網重慶11月28日電 (謝威利)重慶一女士在網站優化超市摔傷左手後,與超市對簿公堂,近日獲賠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3.6萬餘元。
  家住重慶江北區的退休工人蔣女士在重慶觀音橋某超市購物結算後,推著購物車乘電扶梯準備出超市,到達電扶梯出口時,因電扶梯面比出口處地面低,且購物車不能正常推動,致購物車受阻不能前行,導致在電扶租辦公室梯上的蔣女士跌倒在扶梯口,造成左手掌傷。
  醫院確診蔣女士左腕usb關節大多角撕脫骨折。重慶法正司法鑒定所對蔣女士作傷殘等級和續醫費鑒定,鑒定所所作出鑒定意見:蔣女士左手損傷目前屬X(10)級傷殘:蔣女士左手傷後續醫費用約2000元。
  在協商無果的情支票借款況下,雙方對簿公堂。
  法院查明相關事實後室內裝潢,認為超市提供的購物車無法正常推動和電扶梯存在的安全隱患與蔣女士損害的後果之間存在因果,超市應對該損害後果負賠償責任。
  最後法院依法判決超市賠償蔣女士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3.6萬餘元。
  法官點評: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超市的推車和電扶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超市未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造成蔣女士人身損害,應當予以賠償。  (原標題:女士超市購物摔傷 法院判超市賠3.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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